经同意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是否成立“盗用”是否构成犯罪?
今天接了一个咨询,大概是说张三要申领所在城市的一项政府惠民服务,要求持本地住址的身份证,他是外地人,身份证住址自然也是外地的。他就在征得朋友同意后,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证去办理了业务。
借这个问题,来跟大家说一说,经别人同意后使用别人身份证件,是否构成“盗用”?
刑法中规定的与身份证件有关的犯罪,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由此可见,利用身份证件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盗用等。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一般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由于身份证件证明了每个公民的身份,一人一证,载明了具体的身份信息,因此对于个人来说非常之重要。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于基本的身份证件进行了列举,对于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其他类别的身份证件,大家也要注意辨别,并非只有这四种才是身份证件。总得来说,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身份证件要具有以下属性:
1、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作发放,具有权威性;
2、附有照片等唯一性的重要身份信息,具有可识别性;
3、持证人多,发放数量大,具有广泛性。
身份证件既可以是长期的,也可能是临时的、短期的,比如身份证遗失后办理的临时身份证,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我们来看看构成身份证件犯罪的具体行为怎样界定。
1、伪造。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件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件,而且包括有权制作身份证件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身份证件。
这在诈骗犯罪中经常出现,比如为注册账号、转移诈骗钱款等,制作虚假的身份证,实际并不存在身份证上的自然人;或者为现实存在的自然人张三制作虚假身份信息的身份证。
2、变造。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比如,更改真实身份证件的住址部分的,就属于变造,因为身份证件的住址,是非本质部分;但是,如果是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那就属于刚才说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就是看制作的信息是否属于本质的、具有实质意义的部分,足以对持证人造成混淆与变更。
3、买卖。买卖是指买入或者卖出,既包括买入他人真实身份证件,和卖出自己或者他人的真实身份证件的行为,也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行为。
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这种行为限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事项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大家也看到了,在这层意思里,实际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二是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
其中,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内容处于相对方认识或者可能认识的状态,比如出示、提供等,就是使用。单纯携带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并不属于使用。若违反身份证件持有人的意志,将他人的身份证件当作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来使用,则属于盗用,包括窃取、夺取、拾取他人身份证件然后冒用的。
现在,我们回到一开始的问题,如果经过他人同意而使用,还是盗用吗?
盗用身份证件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而不只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利益。即便征得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同意,也会侵害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也就是说,“盗用”不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持有人而言,而是相对于验证身份的一方而言。由此可见,即使征得持有人同意或者和持有人串通而冒用持有人的身份证件的,仍然属于盗用身份证件。
所以,张三使用朋友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盗用,甚至朋友明知他要使用仍然借给他的行为构成了本罪的共犯。再进一步说明,如果相对方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是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仍然为行为人办理相关事项的,甚至也可能成立本罪的共犯。
说了这么多,在正常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最后,什么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呢?
1、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
2、非法牟利数额大;
3、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
4、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等。
还要注意的是,一般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是为了实现其他的不法目的,所以通常也会构成其他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对于咨询者张三的行为,我们进行了详细的问答与分析,他不需要太担心刑事追究,借此提醒大家,凡事三思,法律红线不可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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