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企业申报资质,要对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等人员社保真实性进行核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宜春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公告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宜春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5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赣建办[2019]18号)等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3月15日起,企业初报和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仍需按照以上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企业技术负责人真实业绩用于备查。
二、从2022年3月15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等相关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3月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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