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实务中,许多企业及税务会计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好,下面汇总常见的一些问题并附上解决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处置账外备品备件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问:我们单位处置了一批未入库的备品备件,大约13万,这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负有纳税义务,会计上是否核算处理,不是决定缴纳增值税的必要条件。因此,贵公司处理未入库的货物收入,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劳务费是否可以列表发放?
问:我公司雇专业人员做信息系统维护工作,支付劳务费时直接列表发放即可还是需要去税务代开发票入账?
答:《发票管理办》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单位内部职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行为,贵公司雇专业人员做维护工作,属于接受独立劳务,应当由专业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贵公司税前扣除的凭据。
三、消费金额小不开发票行不行?
问:我公司职工到商店购买食品,索取发票时,对方称消费不到100元,不给开发票,这样的做法有依据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参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按规定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向个人销售商品,对方索要发票的,无论金额大小,都有义务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四、外卖快餐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问:最近在某餐厅就餐发现他们有两种发票,一种是地税发票一种是国税发票,带朋友在他们家吃过饭,当时开的是地税发票,今天买了盒饭带走,给我的却是国税发票,外卖快餐是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餐厅可能会有两种发票。饮食业纳税人销售外卖快餐应当缴纳增值税,出具增值税发票。
五、开发票时必须使用外文怎么办?
问:纳税人开具发票需要使用外文,或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有外文,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或者抵扣进项税?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该使用中文。如果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违规使用外文,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的,可能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还应掌握以下3个原则。
1.不可替代性:发票“项目名称”栏应避免使用非必要外文,如果该外文不可用中文替代的,则可以使用。发票项目内容含有不可替代性外文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涉及品牌或注册商标的,比如“TCL电视机”、“ABC卫生巾”等,因为品牌或商标用语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涉及产品规格的,如果产品的规格型号本身就是使用含有外文的文字标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2.国际通用性:发票的“单位”栏填写的“KG”(千克)、“M”(米)、“L”(升)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因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具有国际通用性,也可以在开具发票中使用。
3.行业惯用性:有些含外文的用语具有行业惯用性。比如在我国,将人造革区分为PVC人造革、PU革、合成革等。在开具涉及PU革材料的发票时,纳税人习惯使用“PU革”、“PU女装鞋”等名称,因具有行业惯用性,也应允许在开具发票时使用。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语,如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或行业惯用性,不宜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也不应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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